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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1

国土资源部要求坚决查处“小产权房”等违法行为

[url=*news.xinhuanet.*/forum/2008-10/27/content_10249872.htm]小产权房违法,已购者利益如何保护? [/url] XDV _:g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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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6月10日 20:37:28  来源:新华网 : xK~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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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6月10日电(记者 王立彬)国土资源部9日强调指出,“小产权房”实质是违法建筑,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违反相关政策,各地要严格依法查处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 Gw *[X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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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关于“深圳市‘小产权房’将拿全国首个准生证”传闻,6月9日下午,国土资源部组织会议,专题听取深圳市政府、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对深圳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有关情况的汇报后认为,深圳市人大《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处理的是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与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违规违法建设、向社会公众租售的“小产权房”有本质区别。深圳市依法采取拆除、没收、确权、临时利用等多种方式处理,对少数经依法处理,罚款和补交地价后确权的建筑,也主要是明确使用权,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允许全部成为商品房进入市场流通。深圳市要在市委、人大和政府统一领导下,严格依法做好各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切实协调解决好以群众利益为重点的各方利益,确保城市良性发展,正确引导舆论,严格依法处理各类违法用地。 (y7/86m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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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社会上关注的 “小产权房”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小产权房”是一个模糊的、不准确的概念,实质是违法建筑无产权,它不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也是违反相关政策的。针对各地出现“小产权房”问题,从1999年到 2008年,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并要求各地坚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可以肯定地说,对于处理“小产权房”问题,法律和政策是十分明确的,关键是各地要下决心,协调各方,依法查处,抓落实。 W =5oYy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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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国土资源部近日正加紧起草致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通报》。将在通报深圳市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有关做法的同时,要求各地主动向政府汇报,坚决制止、查处新建“小产权房”,统筹协调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严格依法查处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行为。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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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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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 1 条评论
ctxz 2009-06-11 21:08 Says:
小产权房:于法不容 于理情有可原?

实现农村宅基地流转权是破解“小产权房”问题的关键。不妨选择既有“小产权房”作为相关体制改革的试点,由此再逐步探索相关问题的系统突破。

深圳市日前通过《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提出对部分符合条件的违法建筑在补收地价款后,可依法
核发房地产证。对此,业界一度解读为小产权房将获“准生证”。但随后国土资源部一位官员表示,据此就认为“小产权房”将准生是理解上的偏差。

面对房价的持续飙升,各地均有部分城镇居民去选择购买农村产权的商品房。一般而言,在北京、深圳等一线城市,同等区域的农村房产较之商品房每平方米要便宜3000元以上。但由于此类商品房土地属乡镇集体所有,住房所有者的房产权利不完全,所以称“小产权房”。

相关部门对“小产权房”出台管制政策的核心是“存量保持而增量制止”。这样的政策只是权宜之计。笔者以为,目前到了系统性解决这一问题的时候了。

首先需要厘清“小产权房”政策的核心原则。基于现有法律,农村产权房被大量售卖给城镇居民,确实有违相关规定,同时也给购房者维护自身权益埋下隐患。但另一方面,作为一项大额开支,其实购房者不可能对于“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一无所知,只是他们无奈于高房价的压力,才会被此类房产的低价格所吸引。可见,“小产权房”出现的根本原因是保障性住房供给不足,使公众的基本住房需求无法得到合理满足。“小产权房”大行其道的根源在于房地产市场的固有弊病,而“小产权房”不过是代人受过。换言之,“小产权房”虽然于法不容,但于理却情有可原。这是任何针对性政策都必须要考虑到的重要因素。

据此,相关政策破题必须考虑农民与购房者的双重利益,否则反而可能激化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矛盾,造成政策效果的事与愿违。毕竟“小产权房”的售出者与买入者,大都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本身都应该得到救济性政策扶持。

细分而言,其一,目前农村宅基地流转政策还是相对空白,“小产权房”之所以能够低价出售就是因为农村宅基地流转范围被限制,而从长期看,这部分产权获得流转地位是大势所趋。因此,在这一体制变化过程中固然要体现出土地的稀缺属性,同时必须要注意保护农民财产权益不受侵害,“小产权房”正是以其独特的形式对此提出了预警。其二,政府需充分考虑既有购房者的合理利益。“小产权房”的买者大多属于城镇低收入人群,政府本应向他们提供保障性住房。因此,对既有“小产权房”购房者,政府应遵循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实施更加柔性的处理方式。毕竟制定实施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各方利益的共赢与和谐。

由此可见,实现农村宅基地流转权是破解“小产权房”问题的关键。在这一体制性问题得到突破之前,完善住房保障也是促使“小产权房”逐步隐退的有效措施。笔者建议,基于渐进式改革推进的理念,不妨选择既有“小产权房”作为相关体制改革的试点,由此再逐步探索相关问题的系统突破。以此观之,深圳以其“特区”身份,并肩负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历史使命,倒是天然的最佳“小产权房”改革试金石了。 (作者马红漫,经济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