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目惊心:究竟还有多少法官如此贪赃枉法? v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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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行政庭原副庭长崔纪元,在审理当地人王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接受双方当事人现金、吃请,严重违反程序,违背法律,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深感绝望,喝农药后自焚身亡。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以民事枉法裁判罪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判处崔纪元有期徒刑1年。(2009年08月11日新华网) CqUl+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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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起骇人听闻的法官枉法事件!一位因这个黑心法官的枉法裁判而彻底绝望的当事人,以其自己宝贵的生命,最后向被法官亵渎的神圣法律表示最悲愤的声讨和控诉。对此,笔者禁不住想问:这些贪赃枉法的法官的良心何安?怎么就不怕天打雷殛?还有多少如此胆大包天的法官正在制造着人间悲剧? lCKYL]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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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我国目前的司法腐败,已经成为对当今社会危害最大的腐败,法官也成为腐败高危人群,其性质与影响极其恶劣。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松有涉嫌拍卖弊案、收受巨额贿赂被“双规”的消息披露出来以后,更是激起公众对法官“前腐后继”的深恶痛绝和深深忧虑。 cK>7~G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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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笔者不妨稍微列举一些近几年法官枉法的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麦崇楷,因受贿10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田凤岐,因受贿330余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贾永祥,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数百万元,先后包养情妇7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海南省高院原副院长娄小平,因炒股巨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有期徒刑11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肖平,因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苏州吴江市法院原院长费明,因受贿17万余元被一审判决有期徒刑8年;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李晓波,因涉嫌经济犯罪已被依法逮捕。另外,武汉市中院原院长周文轩,长沙市中院原副院长唐吉凯,阜阳市中院原三任院长尚军、刘家义、张自民,等等,都因贪赃枉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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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作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错误的判决有甚于十次犯罪。”而对我国目前发生在司法领域内索贿受贿、“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等腐败现象的客观存在,笔者真的不敢想象,现实生活中到底出现过多少次“错误的判决”?又导致多少人为的冤假错案?还有多少崔纪元这样的法官用杀人不见血的腐败之刀致使当事人绝望自杀? CA#e_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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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开宗明义就提出“保障司法公正”这个最高目标,首先要求各级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同时明确了法官必须履行“秉公办案”、“清正廉明”等七项义务以及必须禁止的“贪污受贿、”“营私枉法”、“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等13种行为。为了规范法官的基本行为,引导法官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了《法官行为规范》,就司法中涉及到的立案、庭审、诉讼调解、执行、涉诉信访处理、业外活动等方面对法官的行为作了严格规定。然而令人十分遗憾的是,这些法律法规对某些法官而言,怎么就成了聋子耳朵?为什么知法犯法到了如此令人触目惊心的地步? Cx;B (Fz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改革开放的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公平正义的实现,都必须依靠司法作为坚强后盾和重要保证。因此,切实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下大力气解决司法腐败问题,显得尤为紧迫和极端重要。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在北戴河召开的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上提出“要把人民群众当亲人”的执法理念,他将司法权的属性概括为“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特别强调司法为民的本义:“不论案件标的额是大是小,不论案情是繁是简,不论当事人来自外地还是当地,人民法官都要以真诚的态度尊重当事人,都要本着良知和正义来适用法律,拉近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最大程度地彰显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窃以为,这位首席大法官在此次全国大法官研讨会上提出的这些观点,具有多重意义,正好点中那些腐败法官们的死穴,也揭示了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尤为令人深思和期待。 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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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新华网 作者:一川清流 sdc_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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